2020上海企业欠薪保障金(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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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将第六条修改为: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欠薪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欠薪保障金的有关管理制度; (二)审核、决定超过规定数额的垫付欠薪事项; (三)向欠薪企业追偿由其决定垫付的欠薪款项; (四)指导、监督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欠薪保障工作; (五)按照本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欠薪保障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以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垫付欠薪申请; (二)审核、决定规定数额以内的垫付欠薪事项; (三)向欠薪企业追偿由其垫付的欠薪款项; (四)按照本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3、 第一款、第二款所称的规定数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
4、二、将第七条修改为: 欠薪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5、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拨的欠薪保障金,存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设的专户,实行分账核算管理。
6、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7、 欠薪保障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8、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根据欠薪保障金的收支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适时提出调整缴费标准或者暂停征缴欠薪保障费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9、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 劳动者申请垫付欠薪的,应当自取得证明欠薪事实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10、 劳动者因非自身原因超出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适当延长其申请期限。
11、五、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垫付的决定;对于超过规定数额的垫付事项,应当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决定。
12、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可以定期对本市欠薪保障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13、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 企业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推进和谐劳动关系方面有突出成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予以表彰。
14、八、其他文字修改: (一)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市劳动保障局”,修改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的“市劳动保障局”,均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三)第十四条中删去“市劳动保障局”。
15、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16、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7、《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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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7465本文地址:https://www.7465.cn/bao/55727.html发布于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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